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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缺失情况下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条“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通过援助律师的努力,终于找到韩阿xxx的近亲属,通知他参加诉讼。援助律师的努力的最终目的是让韩阿xxx不仅更能体会到法律和社会的关爱,致使孤立无援的未成年被告人韩阿xxx感觉到社会没有抛弃他,亲友没有抛弃他,法律公正对待他,为其改邪归,正回心转意打好了基础。

四、充分研究案情,提供正确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志愿者律师不仅做好了庭前工作,而且提供的辩护意见全部得到法庭的采信。

在研究该案时考虑到韩阿xxx有部分作案是与林xx等成年人一同作案,有认定从犯的可能。但是林xx和韩阿xxx因作案多起,次数记得不明确,当时谁提出盗窃,谁领谁不明确,而且,有很多起案子还是韩阿xxx承认是他领着他人实施的。庭前了解到韩阿xxx13岁之前曾也盗窃30多起,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公安机关未追究其责任。根据阅卷反映的材料,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未分主从犯,辩护人如果提出应该分主从犯,韩阿xxx系从犯的观点,极易不被采信,此种强辩,不一定取得好的效果,所以最终没有提出这一观点。因辩护人思路明确,提出的观点正确,所做的准备工作充分,韩阿xxx被人民法院依法从轻量刑,而同案的被告林xx被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显见该起未成年人保护援助案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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