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xxx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关于包德xxx故意伤害罪一案 二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法官: 依照法律规定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包德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二审辩护人,下面根据本案材料提供如下辩护意见供二审合议时参考。 一、包德xxx不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本案事实证明被告人包德xxx与被害人根本不认识,被害人与被告人在红绿灯下暂短的交流语句简单,即被害人说:“你的车把我的车给刮了,给二百元。”“你把车靠边停下”包说:“行”他们之间再没有更多的交流。 如此简单的交流,连争吵都没有,相互之间无冤无仇,只因索赔二百元之事不能极端到必须故意伤害的程度,所以应该认定被告人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包德xxx是逃避赔偿责任而逃逸 在红绿灯下被害人说:“你的车把我的车给刮了,给二百元。”“你把车靠边停下”包说:“行”后红灯变成绿灯,这时被告人起车前行,但是没有靠边而是借机驾车逃逸,其目的是唯一的就是:逃避赔偿责任。他压根都不知道接下来会酿成大祸。 三、被告人包德xxx在逃逸当中将被害人轧死是过失致人死亡 被告人包德xxx为了逃避二百元赔偿款而借“红灯变绿灯”之际逃逸,且在发现被害人跟着后慢慢加速逃离现场,其脑海中显现的就“逃离现场”“躲过赔偿”,“不赔偿那二百元”,他毫无意识到车轮会将失控倒地的被害人轧死,他只认为会顺利的逃脱,他对自己的逃离行为完全自信以至于压伤被害人后还未感觉,他在逃离过程中有条件可以看见倒车镜中被害人的情况,但是因急于逃离而未顾及倒车镜中的影像,可以印证不仅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且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本案侦查实验不能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 在侦查过程当中公安机关组织进行了侦查实验,对是否在倒车镜中显像和车轮压过感知情况进行侦查实验。辩护人认为该侦查实验虽然能查明倒车镜中会有被害人影像的事实,但是忽略了被害人的逃离过程中没有查看倒车镜的现实情况,是为了侦查实验的需要而边开车边看倒车镜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此实验对本案毫无意义。如果向被告人逃离现场时的状态“不看倒车镜就驶离现场”,即便有倒车镜也是没有发挥作用这一个关键问题在侦查试验中没有提到,可见该侦查实验不完整。 在进行车轮碾压实验时公安机关邀请的驾驶员已经知道即将进行的侦查实验的流程,已经知道公安人员将让他进行碾压编织袋的动作,所以,在此前提下驾驶员已经在心里有碾压事实即将发生的感知所谓“心中有数”,如此感知条件下发现碾压后有感觉的反映是外界条件干扰下的结论,对该案仍无实际意义,所以侦查机关的侦查实验对该案无参考意义,不能以此来确定被告人德里格尔朝格图具有故意行为。 五、被告德xxx主动到案的行为属于投案自首 被告人在逃离过程中压伤被害人,因急于逃离现场对自己的行为毫无察觉,次日通过别人知道蓝颜色农用车在市区红绿灯轧死他人的信息后,结合自己的行为判定和存在的疑问,主动到案要求交警对其进行侦查核对,并陈述了自己遇到的全部情况,提供了从自己角度所掌握的完整信息,此时该案虽然已经被报案正在侦查,但是侦查机关尚未掌握肇事者,更不知道肇事驾驶员感知掌握的情况,在此前提下,被告人主动到案说明情况,要求进行核对的行为完全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被告人应该属于投案自首。一审认定“被告人虽然到案但是没有主动交代”是完全错误的,从被告人交代材料来看,被告人已经做到了肇事车内驾驶室内所了解到的所有情况,其反映的事实与在驾驶室内的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可见被告人到案后做到了主动全部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 六、被害人家属不原谅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作为量刑考虑的必然要件 因为被告人的盲目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家人陷入深深的痛苦当中,且对被告人有了“不杀不足以解恨”的报复心态。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家人多次试图进行解释请求谅解置之不顾,执意要求司法机关重判,要求按故意杀人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害人家人的仇视,导致被告人在本案当中未获得谅解,也使被害人失去了获得适当赔偿的机会。 被告人犯罪后获得被害人方的谅解是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被告人处于被动角色,被害人方不予原谅,没有得到被害人方的谅解,辩护人建议基于本案的特殊性和被害人方的特殊心态,本案量刑时被害人家属不原谅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作为量刑考虑的必然要件,被告人仍具有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应予肯定。 七、对被告人过失犯罪的准确认定将有利于被害人获得保险赔偿 被告人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就因为一审定罪错误将过失犯罪定性为故意犯罪,不仅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也使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的被害人家属丧失了获得保险赔偿的机会。可见本案的准确定性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关系到被害人的实际利益,一审没有完整考虑,致使该案结果造成“被告人不服判,被告人利受损”两败俱伤的结果,一审判决没有真正体现司法判决的社会效益。 八、被害人自身存在处置不当的严重过错,是酿成大祸的主要因素 从本案情况来看,双方在“红绿灯”十字路口进行简单的索赔交流,时间很短,红灯变绿灯时被告人即启动车辆前行,证人李xx、张xx、宋xx、王x、包丽x、白xx等人均证实“见一辆蓝色农用车正慢慢往东走,有个女的抓着车的什么东西”,其中证人宋xx明确说:“有个女的跟着车跑,左手先抓住了车门把手,右手抓住了车门和羊架子中间”。可见被告人看见红灯变绿灯时启动车辆前行是慢慢的走,是因为被害人抓住了行进中的车辆不放,造成车辆加速时失控倒地被车轮碾压,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该起事故,从起因和后果上看被害人处置不当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后果发生,被害人是出租车司机,作为驾驶人、专业人员应该明确知道抓扯行进车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是被害人不计后果,冒险抓扯最终造成“失控倒地,被车轮碾压”的严重后果,辩护人没有责怪被害人的意思,但是从事态进展上来看,据实说话,被害人不明智的选择和不计后果的举动在该起事故中占据了主要比例,是最主要的因素。 九、被告人主观恶性轻微,没有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是个老实本分的农民,为了养家糊口而全家出去打工,就靠这台农用车拉脚挣钱,从本案情况来看,即使是被害人提出的屈屈二百元对他都造成很大的压力试图逃避,可见生活窘迫,也证明主观恶性明显轻微。作为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他从无违反犯罪的记录,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纯属偶然,且是第一次犯罪是初犯。 据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对被告人犯罪定性错误,导致定罪量刑均存在不公,如果执行一审判,势必造成被告人家庭也妻离子散的情况,本案应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准确确定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之事实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且应该充分考虑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给被告人重新做人回报社会的机会,也使被告人能够继续承担养家糊口的家庭责任。 以上意见希望二审法官予以充分采纳! 辩护人:王玉琳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