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中院对图某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图某在没有规模经济实体、无大额投资项目、无可观经济利润、无集资往来账目的情况下,利用高息引诱或欺骗手段以及伙同银行柜员挪用储户资金等手段,向内蒙古、北京、河北、河南等地非法集资273678.671万元,其中偿还本金和支付高息为222437.4969万元,造成集资人70648.683万元无法偿还。被告人靳某某在明知图某虚构集资项目,以诈骗的方法进行集资的情况下,谎称为银行高息揽储,诱骗集资人前往指定柜员处办理开户存款业务,与柜员串通,使用提前开户预留密码等手段,对集资人的帐户进行控制,帮助图某集资7165万元。被告人李生某在图某进行集资诈骗活动中,多次为图某非法集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总计42821万元,并为图某提供银行帐户转移资金或部分偿还集资人资金,转账资金合计7338.3412万元。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图某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无法返还集资款,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影响社会稳定,性质恶劣,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靳某某、李生某明知图某没有经济实体,而帮助图某非法集资,并挥霍使用非法集资而来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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