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咨询 + 成功案例 + 律师简介 + 媒体报道 + 律师文萃 + 热案追踪 + 网络文摘 + 法律法规 + 留言咨询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217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220

法释〔201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4217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122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二、《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四、《规定(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规定(二)》第十一条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六、《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七、《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九、《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

十、删去《规定(三)》第十五条。

十一、《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该条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对《规定(三)》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三、本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本决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决定。

《规定(一)》《规定(二)》《规定(三)》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上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 下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站内搜索
    > 热点文章
  •  刑法修正案九

  •  律师援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律师究竟是一种需要还是一种装饰..

  •  网站公告

  •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

  •  联系方法

  • > 最新文章
  •  律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

  •  中国毒品形势报告

  •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保障..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

  •  
    版权所有:王玉琳 律师
    联系电话:0475-8212026 13804758132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1505200510135935
    All Rights Reserved(c) 2010 呼和浩特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