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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5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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