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办理了不少来自地方(基层)的案件,有湖北省下面各地、市、州、县的,也有其他省的。这些案件中有一审,也有二审,但大多是经过一审后,当事人在二审时才委托我;案件中有民事案件,也有刑事案件,但大多是一些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而且多数也是在上诉时才委托我作为辩护人。
通过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研究卷宗材料,实际接触原来承办案件的地方(基层)律师,我有一个越来越强烈而痛心的感受,那就是:有少数地方(基层)律师在办案时顾虑太多。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担心冒犯公、检、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产生此种顾虑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少数律师有违反法律和执业操守的情况,自己身不正,所以腰不硬;有的是因为案件来源要靠办案人员提供和牵线搭桥,怕断了财源,所以气不足;有的是因为与办案人员有千丝万缕的牵扯,怕破坏了固有的人情事故关系,所以意志软弱。
第二,害怕得罪对方当事人(或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产生此种顾虑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有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暗地里收受对方当事人的钱财,与对方当事人串通出卖或损害己方当事人的利益,拿人钱财,所以手软嘴也软;有的律师经不住对方当事人的威胁和恐吓,不敢为自己的当事人伸张正义,所以干脆放弃自己的职责;有的律师原本就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亲属有这样那样的特殊关系,但接受委托时却没有将这一实际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在这种情形下,有的律师轻者顾虑重重,重则充当内奸。
地方(基层)律师有以上顾虑,似乎也在情理之中。一个县、市、州,人口只有那么多,范围只那么大,因此,律师接触的人员层次相对简单,所熟知的办案人员相对固定,案源少而且种类单一,信息传播空间距离短且多为世俗途经,律师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有不安全感,图眼前利益,对于少数律师来说,恐怕实所难免。
但,不能怎样,这些都不能成为律师放弃、亵渎执业操守的理由。律师只有一个天职,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没有这个能力,如果你没有一个强大的内心,如果你总是前怕狼后怕虎、纠结如一个俗不可耐的庸人,你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不接受委托,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品质;接受委托而不忠诚服务,无异一个残害当事人的刽子手。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王万雄
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于武昌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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