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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买交强险的车撞了人,咋赔?——法官:肇事者要在保险额度内承担全部责任

□本报记者 张小弓 通讯员 向兴礼 贺应征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未投保交强险的被告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先生2.1万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经济损失1.5万元,由原告张先生自行承担40%,被告李某承担60%

【案情回放】没买交强险的拖拉机肇事

20101124日,湘阴居民李某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台没买交强险的拖拉机,在公路上与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子的张先生相撞,造成了张先生夫妇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先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和张先生在赔偿问题上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车主承担全部保险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未将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因不履行法定投保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即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全部给予赔偿,不足部分再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据此,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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