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789 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0977 元; (57.4 )
(十六)教育: 43261 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8693 元;
(十八)文化、教育和娱乐业: 37935 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0973 元;
二、 《办法》 第九条中的 “ 护理费 “ 按标准一条(十五)项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的 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 “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每人每 天为:区外 50 元。区内 40 元。 “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 每人每天不得超过 150 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 “ 营养费 ” 按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 “ 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 ” 为 17698 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 “ 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 ” 为 70 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 “ 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 为 2959 元。 (丧葬: 17754 )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