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
“技术侦查”首度公开曝光,并被纳入到刑诉法条款中,这使得侦查机关又拥有了一种合法的特殊侦查手段。
“这样的方法在我们过去破案中也一直有采用,但要将其写入法律条文是需要胆量和魄力的。”陈卫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2007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拿出一个三十五条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这个草案中没有提到技术侦查、秘密侦查这些特别侦查措施的规定。陈卫东看到后就找到法工委,表示技术侦查现在已经成为警察侦查破案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而且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像毒品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不靠技术手段是无法破案的,它已经成为全世界各个国家通用的手段,都有立法规定,为什么我们不规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的意见是,技术侦查,有其敏感性,建国初期毛泽东就说过一句话,秘密侦查不能用于党内,不能用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建国多年来,我们对这种措施讳莫如深,只能做不能说,写入法律更不可想象,这次刑诉法修改这个问题已经注意到了,这是需要研究的时候,而不是立法的时候。
陈卫东又找到技术侦查的实施机关——公安部法制局。“当时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是柯良栋同志,我说,‘柯局,技术侦查是为公安增添一种新的侦查手段,法制局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不说话?’他说,‘卫东老师,我跟你的观点一样,但是领导有顾虑。这样,你写文章,我给你报领导’。”
之后,陈卫东所写的《秘密侦查合法化之辩》全文刊发在2007年第13期《公安内参》上。
“有关领导看到后,决定将其纳入到刑诉法中来。”陈卫东回忆说,2011年七八月份,公安部技侦局领导和一些工作人员与他的团队一同前往上海、武汉、咸宁,进行技术侦查立法的调查。
“技术侦查是一个保密的工作,过去对外谁都不公开,我们之所以能够去,是公安部主管部长亲自批准同意的。我们到了下面,这些同志给我们观看整个技术侦查的措施、手段,我看了非常震惊,技术侦查威力无比。”陈卫东说,“通过立法,由政策技侦走向了法制技侦。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技侦案件的犯罪、技侦的手段、技侦的审批程序,以及技侦获取证据的效率,有助于我们今后把这样一种措施规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使它能够合法依法来解决。”
权力部门争夺管辖范围
立法的过程也是一场博弈,不仅发生在学者、律师与实务部门之间,还发生在不同的权力部门之间。
在第一次刑诉法修正时,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就发生了关于管辖范围的争论。“这是当时一个比较重大的问题。其中,把检察院的职责案件划出来一大块给公安,检察院不干,争论得很激烈。经济犯罪、税务犯罪,原来都由检察院立案管辖,现在就保留检察院职务犯罪这一块,其他差不多都划出去了。这涉及到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重大调整,除了法工委协调之外,还要高层领导来决策。”陈光中说。
1998年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界定了各部门之间的管辖权问题,规定了不在职权范围内的要移交其他机关办理,并且规定,任何不符合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这一次修正刑诉法同样遇到了这个问题。“比如技术侦查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没问题,但谁来执行?检察机关还是坚持他们自己来执行。但有的机关觉得公安机关来执行比较合适,最后,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决定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交有关机关执行。”陈光中回忆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还单独召开座谈会,以期获得学者和各界的支持。
“给你的权力多了,给他的就少了,所以,刑诉法修正,也是一次实务部门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博弈。”陈光中说。
“保障人权”的遗憾
2011年11月18日,刑诉法修正大规模征求意见召开了最后一次会议。会议的规格也提高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联合主办,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主持。中央政法委一位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学者、律师都非常珍惜这次机会。会上,与会者面前就是草案,他们被要求立即发表意见。“我们抓紧看,看哪里没改,赶紧提。”陈光中回忆道,“我当时提了8条意见,现在很多都采纳了,但仍有遗憾。”
“比如,‘保障人权’条款,我从2003年就开始提,写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开会,每回必说。一些专家学者也支持我。我还找郎胜同志说,保障人权要写不进去,不太好交代。他当时就给了肯定的答复说,我们会考虑的。没想到,写到第二条里面去了。第一条是立法宗旨,第二条是任务,意义是不一样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任务包括很多项,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其中的一项任务,降低了它本应享有的提纲挈领的重要地位,削弱了其核心价值。”陈光中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立法部门的理由有两条:第一,刑诉法第一条中“保护人民”条款不能拿掉,这样“保障人权”就写不进去;第二,刑法还没有把“保障人权”写进立法宗旨。
陈光中认为,“保护人民”有理念上的准确问题。人民包括不了所有的国民,尤其犯罪分子很难被包括进去。至于刑法还没有把“保障人权”写进立法宗旨,先改刑诉法、再改刑法,这样的先例很多。
“漂亮的条款写上了,但能不能操作呢?此次修法,令人遗憾和忧虑的是,虽然在法律原则上提出了一些突破性的问题,但由于在具体条文中缺乏对这些原则的保障性条款,致使这些原则难以得到落实,甚至会流于形式。公权力过强,会导致司法审判公正性受到质疑。”田文昌说,“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处在起步阶段,我一直呼吁在这个阶段,要尽量减少司法的灵活性,因为当公权力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弊病的时候,一旦给它一些缝隙,它就可能会生长、扩大。当整个社会法治体系、公民意识都很完善、严谨的时候,再逐步增加司法的灵活性。”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