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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刑诉法修订过程:立法者和执法者较量十年(三)

  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

  在律师界就有一句话,律师以办理非诉讼案件为荣,以办理诉讼案件为耻,办理诉讼案件以办理民商事案件为荣,以办理刑事案件为耻。以至于很多人认为,你是没有本事,没有能力才办刑事案件。

  今年两会期间,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牟平披露了一个数据,北京两万起刑事案件,只有500起案件有辩护人,辩护率为2.5%

  田文昌,被业界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但因其代理的一些贪官、奸商案件影响重大,也有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之首的称号。除了田文昌,另外三位都已经获罪。作为律师代表,他从辩护角度提了很多意见。

  他最关注的是律师辩护的风险问题。田文昌从1996年就开始呼吁取消刑诉法第三十八条,即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田文昌说,自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增设第三十八条以来,与之相对应而增设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导致了律师执业环境的急剧恶化。全国范围内若干律师因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辩护活动过程中不断被抓,以至于近年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比率持续下降。

  1996年以来,我们有统计的律师被抓就有200多人,没有统计的就更多了。田文昌说,以北京律师为例,1990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2.64件,2000年人均0.78件。尽管没有最新的统计数据,但应当是继续下降的。

  这次,在我们的坚持下,先后做了两次比较大的修改,但是我们认为还是要彻底取消。田文昌说,法工委一位领导跟我说,第三十八条改了。一看改的内容我对他说,我只能感谢您一半儿。

  此次刑诉法修正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而且对追究律师责任也设置了两道防线:第一,要由律师承办案件侦察机关以外的侦察机关来办理,实行回避制度;第二,要及时通知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

  田文昌表示,从当事人委托律师开始,我们希望把委托权的范围扩大,从亲属扩大为亲友。现在流动人口这么多,联系亲属可能有困难,找同事、朋友代为委托可能更容易。会见权,现在除了三种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基本得以解决。但我还是建议将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删除。在侦查中可以怀疑数额有几百万元,的确重大,但最后查明可能只有几万元。律师的调查权也难以得到保证,特别是向被害人一方证人调查,要经过检察机关和法院允许,这又对律师的调查权加了一个特殊的限制。

  技术侦查

  是指以技术设备为载体所进行的秘密获取信息的手段,包括监听、监视、监控、秘搜、秘取、秘录、截取计算机信息、利用设备进行定位等等。它与秘密侦查(以人为载体所实施的秘密获取案件信息的侦查手段)统称为特殊侦查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

  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刑诉法大事记

  上世纪50年代

  启动刑诉法起草

  新中国考虑制定刑诉法,但反右开始后,该工作停止。

  上世纪60年代

  再次启动

  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

  刑诉法制定

  1979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下,刑诉法起草工作第三次启动,并在当年顺利通过。

  1993

  第一次修正开始

  1993年前后,一些学者呼吁修正刑诉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陈光中牵头,开始刑诉法修正建议稿的撰写,起草班子开始国内外调研。

  1994

  建议稿出炉

  1995

  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

  诉讼法研究会在厦门开年会,听取学者、相关部门对于修法的意见。刑诉法修正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过程。再举行大规模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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